[2009/10/29]
自98.1.1起進口或國內出廠之安全帽不得有顎杯
依據CNS 2396「騎乘機車用防護頭盔」(俗稱安全帽),該標準於96年5月14日修訂公布,規定「防護頭盔戴在使用者頭上,係靠拉掛於顎下或可以將頤帶通過顎部下方確實繫緊於帽殼上之保持裝置(戴具)為之…」及「在頤帶上不得裝設顎杯…」;標準檢驗局將自98年1月1日起依據該標準執行強制檢驗。 對於98年1月1日前已取得本局檢驗合格證明之安全帽,建議採取措施如下: 一、 消費者已購置使用有顎杯之安全帽,請正確佩帶並繫緊扣帶以防止安全帽脫落;為更加能夠防止撞擊時安全帽脫落,建議除去顎杯,並於使用時「將頤帶靠拉掛於顎下或可以將頤帶通過顎部下方確實繫緊於帽殼上之保持裝置(戴具)」。 二、 製造或販售業者,建議可除去顎杯後再販售。 除前述大眾所關心之顎杯議題外,為保障機車騎士安全,該分局呼籲,於選購及佩戴騎乘機車用安全帽仍須注意下述事項: 一、 流動業者販售騎乘機車用安全帽不合格率偏高,盡量於商店選購,並選購有品牌之產品。 二、 本體須貼「商品檢驗標識」 或「驗證登錄標識」 。 三、 佩戴安全帽應繫緊扣帶,扣帶與下巴間約為1支原子筆的寬度,適合頭型穩固戴在頭上,不致晃動,不可遮蔽視線。 四、 帽體若受過撞擊,不管外觀有沒有損傷都不能再使用,應及早更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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